各热气球飞行单位:
按照中国航协《热气球商业飞行行为准则》的规定:“开展热气球商业飞行的单位,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事热气球商业活动的资质,并已在中国航协备案。”
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 ,《热气球商业飞行行为准则》将开始试运行。凡未在中国航协备案的单位,对其组织的热气球活动,中国航协将不予以批准或备案。
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如下:
一、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或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复印件;
二、《章程》
三、国家空管部门对该单位空域使用的批复复印件;
四、飞行场地使用性质及其概况;
五、组织机构及飞行人员情况;
六、热气球器材情况;
七、通讯方式及联系人。
联系电话: 010 - 67050822 转 802
联系传真: 010 - 67050855
联 系 人:李彤 电子邮件: asfcbf@sina.com
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气球委员会
二OO六年六月二日 |